仲裁员选定书及组庭方式
(普通程序)
黄石仲裁委员会:
根据《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你会提供的《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与 之间的 合同纠纷案。
(一)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选定仲裁员:
1、选定 为我方仲裁员,若其不能履行其职责则选定 ;
2、委托黄石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选定首席仲裁员:
1、我方已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 为首席仲裁员;
2、委托黄石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推荐1至3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1. 、
2. 、3. ;
注明:(1)与对方推荐名单有1名相同的,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独任)仲裁员;(2)推荐名单有2名以上相同的,由黄石仲裁委员会(主任)确定;(3)推荐名单无相同的,由黄石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外另行指定。
注:如果当事人放弃选定仲裁员的,由黄石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