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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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问答

     一.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平等民事主体的民商事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包括国内、涉外和涉港、澳、台纠纷。

    二.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争议;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申请仲裁应符合什么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并预交仲裁费用。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到本会立案接待室详见《立案须知》。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与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一致。

    四.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五.仲裁协议的格式是怎样的?

     (一)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前)

     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

     双方因              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现一致同意将此争议提交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仲裁庭是怎样组成的?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七.申请仲裁须交纳哪些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个部分。本会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制定并经黄石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案件处理费据实收取,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除以上第(二)、(三)项外,案件处理费和案件受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如果是调解解决的案件,仲裁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是裁决解决的案件,仲裁费用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八.仲裁的期限是多少?

    《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适用一般程序的,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仲裁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本会批准。
    上述期限不包括决定仲裁管辖权期间以及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勘验及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的期间。

    九.仲裁裁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十.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优势有哪些?

    (一)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专业性   仲裁机构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三)灵活性   仲裁中的很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经济性  时间上的快捷、无需多审级收费、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七)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审判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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