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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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须知

 一、立案受理范围:

    仲裁立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金融类合同争议、知识产权类合同争议、海事海商类合同争议、物业管理合同争议等。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劳动争议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立案条件:

    仲裁为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必须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黄石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中应当有一致同意提交黄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意思表示。

 

     三、 立案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1、仲裁申请书的份数:争议金额人民币20万元(包括20万)以内的,提交仲裁申请书三份;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提交仲裁申请书5份。若争议涉及多位当事人主体的,则须按当事人主体人数提供仲裁申请书份数。

    2、仲裁申请书的书写:打印或字迹工整的碳素墨水书写。

    3、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和住所;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邮政编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传真和住址;

    ②仲裁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要遗漏;

    ③事实和理由;

    ④签名或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仲裁申请书均由个人亲笔签名;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

   (二)提交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身份证件

    当事人不仅要提供本人的身份情况,还须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以证明所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被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信息表(通过工商局查询)。

    (四)委托手续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一至二人代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以上授权为个人的,由个人亲笔签名;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

    (五)证据材料

    凡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凡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五份。

    若争议涉及多位当事人主体的,则须按当事人主体人数提供仲裁申请书份数。

    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申请人举证明要注意:

    1、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

    2、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4、提交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若需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须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并增加提交一份仲裁申请书。

    四、仲裁费用:

    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凭《仲裁案件缴费通知书》到缴费窗口预交案件仲裁费。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两部分,仲裁费用须在立案时或规定的时限内缴纳。

    申请人在收到《仲裁案件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逾期不交仲裁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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