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和《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现将我委仲裁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标准:
(一)有明确具体争议金额的案件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部分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0% 1960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1500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2.0% 2000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1.5% 4500
500,001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0%
1,000,001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0.45%
50,000,001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 0.35%
10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部分 0.25%
(二)无明确具体争议金额的案件(包括请求给付某种行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关系、变更、撤销合同等情形)按涉案物品或合同额计算:
500,000元以下的部分 2000元
500,000元以上的部分 0.3%
此类案件收费上限为 100000元
对无具体争议金额同类型案件3件及以上,经批准实行合并审理的,按标准的50%分别计费收取。
二、案件处理费标准:
(一)有明确具体争议金额的案件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2000元以下部分的部分 200元
2001元至1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500元
10,001元至20,000元的部分 800元
20, 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1000元
100,001元至 300,000元的部分 2000元
3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00元
500,001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5000元
1,000,001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0000元
5,000,001元至2000万元 的部分 20000元
20,000,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30000元
50,000,001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 40000元
100,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50000元
(二)对无具体争议金额的案件处理费征收,参照受理费征收方式执行。
(三)案件处理费主要用于: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专家咨询、论证等费用;
4、复制、送案案件材料,文书费用;
5、其它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案件处理费超出实际支出的,超出部分凭有效票据由当事人补足。
三、特殊情形下的仲裁案件收费
(一)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二)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仲裁调解协议、提请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的,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按标准的50%收取;
(三)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未组庭的,仲裁案件受理费退还,处理费收取50%;已组庭的,仲裁案件受理费退50%,处理费不退还。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受理案件仲裁费用收取,按原规定执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