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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仲裁案例分析

                                  黄仲宣

    一、案情简介

    2014年,被申请人陈某与申请人黄石某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S14007424的《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向申请人黄石某地产公司购买某小区13号楼2单元2302室的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6.57平方米,每平方米的单价为5580元,合同总价款为650461元。2018年1月25日,申请人黄石某地产公司向被申请人陈某发送了一份《支付购房款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但被申请人陈某一直未支付购房款。为此,申请人黄石某地产公司向黄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S14007424的《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513.83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撤销合同编号HS14007424的《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仲裁庭调解

    仲裁庭于2018年4月3日上午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黄石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就某小区13号楼2单元2302室商品房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S14007424的《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申请人陈某同意向申请人黄石某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513.83元,于2018年6月1日前支付;

    3、被申请人陈某同意协助申请人黄石某地产公司撤销合同编号HS14007424的《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

    4、本案的仲裁费用减半收取2046元,由被申请人陈某承担,由其在2018年6月1日前直接向申请人黄石某地产公司支付。

    三、调解分析

    本案所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事实较为清楚,案情也较为简单,双方当事人的分歧也不大。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陈某一直在外面出差,多次约定的时间也未能出现仲裁庭。为慎重起见、防止虚假仲裁的产生,仲裁庭多次联系被申请人陈某就案件事实细节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就调解意见充分进行了释明、询问,然后才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四、案例启示

    1、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是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经济社会参与者的公民、法人不应与他人合谋制造虚假诉讼、仲裁;作为司法裁判机关,在办案时应严格审查、谨慎办案,杜绝虚假诉讼、仲裁行为的发生。

    2、买受人对出卖人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知,一定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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