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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事诉讼、仲裁管辖异议不成立情形下举证期限的确定

 

                     田   超

    在民商事诉讼、仲裁过程中,民商事诉讼、仲裁的当事人经常会基于各种目的而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当人民法院、民商事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决定后,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问题便成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面临的一个实务问题,笔者现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作如下探讨。

    一、民事诉讼实务中如何处理管辖异议不成立情形下举证期限的确定。

     1、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因被告应诉时,一审法院已经指定了举证期限,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进行举证,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的规定,应当予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笔者认为,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新民诉法未对管辖异议不成立情形下的举证期限作出制度性安排。但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及处理期限不计入审限,结合上述法发〔2008〕42号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由此可推导出,最高院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管辖异议不成立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确定的观点是应当予以重新指定或协商确定,对此司法实务者应当予以遵守。

     3、笔者认为,从程序效率和公正的角度来讲,应当结合上述第一种观点,采取举证期限中止模式来处理管辖异议不成立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确定。举证期限是一定的,具有经过性和不可逆性。诉讼程序一旦启动,举证期限一经指定或协商确定,被告对举证期限是明知的,不管其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都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积极举证。一旦受诉法院裁定管辖异议不成立,那么举证期限应当予以接续计算,避免一方当事人(主要指被告)恶意借管辖权异议延宕诉讼,拖延时间,影响诉讼效率。

    二、民商事仲裁实务中如何处理管辖异议不成立情形下举证期限的确定。

    1、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1日修订施行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当事人向本会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的规定,武汉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管辖异议不成立情形下举证期限确定的倾向性态度为:不需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继续进行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

    2、根据黄石仲裁委员会2017年4月18日修订施行的《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一条第六款“如果本会依初步证据认为存在由本会进行仲裁的协议,则可根据初步证据作出本会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第七款“在对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前,仲裁程序可以继续进行。”的规定,再结合《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二条“裁决期限不包括决定管辖权期间”的规定,黄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管辖异议不成立情形下举证期限确定的倾向性态度与武汉仲裁委员会类似,只是对区间做了具体区分:作出管辖权异议决定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作出管辖权异议决定后,如果有管辖权,仲裁程序仍然继续进行,无需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但决定管辖权期间应予以剔除;如果没有管辖权,仲裁案件撤销,程序终结。

    3、笔者认为,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民商事仲裁的价值位阶排序中效率优先,民商事仲裁机构均对管辖异议不成立情形下举证期限确定的基本态度: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无需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可以中止计算举证期限,决定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可以在举证期限中予以剔除。而决定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可以理解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之日至仲裁机构作出决定的期间。

     综上,民商事诉讼、仲裁管辖异议不成立情形下举证期限的确定其实是有不同的处理模式的。诉讼程序中,因为最高法有相应规定,基本处理模式是应当重新指定或协商确定举证期限;而仲裁程序中,一般倾向是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是司法实务者应当重点关注、研究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可能将决定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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