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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有争议、黄石仲裁定纷争

                      承揽合同有争议、黄石仲裁定纷争

    2014年甲方崇阳某机床公司与乙方黄石某机械公司以传真方式签订了油缸合同(或油缸制作合同)六份,合同中约定有销售产品说明、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争议由乙方地方仲裁解决等内容。2014年5月19日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发票开具后挂账后一月付款。合同签订后,黄石某机械公司陆续向崇阳某机床公司交付了油缸。2014年6月至8月,黄石某机械公司陆续开出增值税票6张。2014年6月27日崇阳某机床公司王××收到黄石某机械公司送交的最后一批油缸等货物。2015年6月16日,崇阳某机床公司支付给黄石某机械公司2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双方同意以18318.00元扣减余额。2015年6月16日,双方对账签章确认欠款余额为326893.30元。同日崇阳某机床公司支付给黄石某机械公司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双方同意以5万元扣减余额。后因崇阳某机床公司拒绝支付余款,黄石某机械公司便于2016年5月17日以崇阳某机床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黄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油缸合同(或油缸制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但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名为承揽合同,实为买卖合同。从双方所签订的六份合同内容来看,第一项为销售产品说明,标明有规格、单价等。被申请人的义务为支付货款,并非支付报酬或材料款。该合同实质是申请人将油缸等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而本案所涉合同属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现被申请人差欠申请人价款本金为276893.30元,其性质为货款。被申请人2014年6月27日收到最后一批货物后,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开具最后一张发票供被申请人挂账,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在发票开具后挂账后一月付款,仲裁庭认为逾期利息损失的起算点为2014年9月12日。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仲裁庭依法核定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损失。据此,仲裁庭基本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上述案例,黄石仲裁委员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将违约责任计算方法、具体争议解决方式写入合同条款,签署合同应尽量当面签署。

    二、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有意识地进行经常性对账,清算财务往来数据,签署书面对账单据。

   (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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