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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风险、黄石仲裁助您解

 

 

    大冶某房地产公司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黄石市民张某借款。张某与该房地产公司之间共发生过三次借贷关系:1、张某于2012年11月19日和2012年11月21日分两次共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借款20万元;2、2013年1月6日,该房地产公司再次向张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2—3个月,月息2分;其后偿还利息共24万元;3、第三次,2015年1月20日,为了帮助该房地产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张某再次向该房地产支付借款33万元。该《借款协议书》对前述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确认,本息共计180.80万元。同时,双方确认总的借款本金为213.8万元,借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协议还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应于2015年1月31日之前还清协议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该房地产公司、李某违约,则承担张某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另《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三方同意提交黄石仲裁委员会裁决。借款到期后,该房地产公司和李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屡屡推诿不还。张某因此向黄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偿付213.80万元,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仲裁费用由该房地产公司承担,李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会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该案件后,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仲裁庭专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对双方的借款本金、利息进行清理、核对、确认。经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153万元,截至到核对日(2016年3月28日)的利息为773270.00元。同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由于该房地产公司履行能力出现问题,未实际履行调解协议。其后,仲裁庭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双方对借款本金153万元无异议,仅对利息数额有异议。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全面履行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张某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也符合规定,应予支持,但利息数额应以各自借款期间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别计算至裁决作出生效之日(2016年5月13日),利息共计814313.33元。本案仲裁是由于该房地产公司违约产生的,根据本会《仲裁规则》,仲裁费用也应由其承担。李某因为是借款协议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故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仲裁庭基本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根据上述案例,黄石仲裁委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一、民间借贷有风险、出借资金需谨慎。市民朋友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注意审查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借款用途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仍属非法,应避免单位之间相互借贷。

    二、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签订好书面合同,约定好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借期利率、偿还时间、保证人等事项,且资金往来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交易,并保留好交易凭证。

    三、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债权人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黄石仲裁委员会  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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