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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砼买卖起争议、黄石仲裁委息纷争

    阳新某建筑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因承建阳新县青阳大厦项目向武汉某商品砼公司(以下称商品砼公司)购买商品砼,双方于2013年8月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向商品砼公司购买商品砼共计15000立方米,总计价款为500万元。合同还约定:“青阳大厦项目所有混凝土货款需在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若逾期付款,则应按总货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商品砼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总价款为5209265元的商品混凝土。2014年10月13日,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之一周某与申请人进行了对账,并签字确认欠商品砼公司货款共计1076292.50元。在此之后,建筑公司付款10万元。2015年9月18日,商品砼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确认建筑公司欠商品砼公司货款976292.50元,并约定建筑公司以青阳大厦中的三套商品房折价961606元冲抵欠款,不足部分14686.50元建筑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建筑公司在15日内协助商品砼公司办理三套抵债房屋的备案手续。《和解协议》同时约定:“如甲方(建筑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则本协议失效,乙方(商品砼公司)仍可按原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建筑公司)支付欠款和违约金”。《和解协议》最终未履行,商品砼公司于2015年12月底依据《和解协议》中达成的仲裁条款向黄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商品砼公司请求:1、裁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976292.50元; 2、裁决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全款付清为止(自2014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5日止,即1000000*0.0005*532=266000元);3、裁决本案仲裁、保全、律师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黄石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仲裁庭专门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是否继续履行、违约金的计算、律师费的负担、商品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问题各执一词。2016年4月底,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和解协议》因双方未实际履行,符合约定的失效条件,不应继续履行;违约金应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计算;保全费、律师费未实际发生,且《和解协议》失效,律师费失去了合同依据;建筑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品砼存在质量问题。故仲裁庭支持了商品砼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976292.50元、支付违约金(依据所拖欠的货款976292.50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并承担仲裁费的请求。但是对主张保全费、律师费的请求未予支持。

    根据上述案例,黄石仲裁委员会在此提醒广大读者:

    一、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若认为出卖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应即及时予以拒收,并保留质量不合格的书面凭证。产品一旦投入使用,买受人再主张质量不合格,除非通过专业鉴定,否则成功率极低。

    二、维权律师费用的支持依据是合同约定,而合同无效、失效亦会导致律师费主张失去依据。

    三、合同违约金的主张应符合民法领域的公平原则,合同违约条款的设计应注重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相一致。

    四、债权人追讨货款若需迅速、高效,合同中约定选用民商事仲裁方式可以达成这一目标。

    (黄石仲裁委员会  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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