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动态

当前位置:主页> 招商动态>

买卖合同有纠纷,黄石仲裁替您解

    2014年4月3日,黄石某电器公司与石某分别签订《地暖设备购销合同》和《中央空调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该电器公司向石某销售地暖设备和中央空调并负责安装。2014年12月18日,石某提出因个人原因不再安装地暖和中央空调,要求电器公司将设备拆除并清算,电器公司同意后当日将可拆除的设备材料拆走并与石某就不可拆除的材料费、安装和拆除的人工费以及前后期运费等项目进行了清算,当日双方签章形成四张单据,一致确认发生费用共计18000元。此后,当电器公司催要货款时,石某以其债务人张某未向其还款,且两份购销合同中有第三人张某和其装修公司的签字盖章为由不向电器公司付款。因此电器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以石某为被申请人将该买卖合同纠纷提交至黄石仲裁委员会解决。

    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偿还债务的主体是石某还是张某及装修公司。对此,仲裁庭认为:

    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关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规定,石某以其债务人张某及装修公司未偿还自己欠款而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石某、电器公司在两份购销合同、清算单据上签字盖章、且实际履行合同的亦是该二位当事人,故债权人电器公司向石某主张合同价款是适当、合法的。至于石某与张某及装修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案主张。

    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2条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张某及其装修公司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没有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故其与石某、电器公司之间不构成保证合同关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结合庭审中电器公司亦明确否认其与张某及装修建立了保证合同关系,故石某认为应由张某和其装修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主张也能不成立。

    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电器公司的仲裁请求,裁决由石某向电器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8000元。

    根据上述案例,黄石仲裁委员会在此提醒广大读者:

    一、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二、若有第三人参与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第三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黄石仲裁委员会陈文龙、田超)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奥体大道149号黄石科技城5号楼4层 邮箱:hszcw001@163.com

ICP备案:鄂ICP备05031394号 黄石仲裁委员会(hszcw001@sina.cn)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