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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黄政发[2013] 17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13] 1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仲裁委员会已经湖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效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59 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贯彻《仲裁法》的意义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重要而有效的方式。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公平自愿、和谐友好、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解决经济纠纷所采取的主要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纠纷时越来越倾向于以仲裁方式解决纷争,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从多年的实践看,当政府、政府部门与有关单位、企业发生纠纷时,还一定程度地存在政府不会主动提起诉讼、企业不愿诉讼的现象,这在客观上不利于及时消化矛盾纠纷,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实施《仲裁法》,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全方位及时排解矛盾纠纷,是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黄石的有效手段,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小康社会建设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职能作用,运用仲裁手段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全面清理、修订、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为保障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现行的各类经济、贸易、技术、建筑工程、土地、房产、金融、保险、通讯、对外合资合作等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争议解决条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 号)以及贯彻《仲裁法》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现行有效的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设立仲裁条款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可按需要自行修改),对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订。在制作(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应当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列为合同必要条款,并将仲裁解决争议方式纳入当事人选择范围。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交通、水利、房产、国资、商务、旅游、城投等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性合同、政府投资合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合同,应明确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或列为首选。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联系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标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标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化工作的指导,对不符合《仲裁法》要求的合同文本,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纠正。

  三、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一)做好《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仲裁机构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作为长期而重要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充分发挥仲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仲裁机构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仲裁法律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排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仲裁机构要主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国企产权转让等方面的仲裁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参与全市招商引资与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金融清理整顿、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等提供仲裁服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支持配合仲裁工作。《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帮助解决仲裁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营造我市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切实加强仲裁委员会自身建设。黄石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充分运用调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始终注重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对群体性、集团性纠纷的仲裁,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切实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人民群众服务。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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