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武汉市民胡某与黄石某机械公司签订了《股权认购协议书》,胡某以人民币1.5元每股的价格认购该机械公司13万股(占公司1.3%的股份),共计支付人民币19.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即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该机械公司如未按期完成“新三板”挂牌,该机械公司应向胡某支付回购价款19.5万元,并以年化收益率12%作为补偿给予胡某。胡某认购股份后,该机械公司并未按照《股权认购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即在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开新老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工作程序及必办手续,胡某并未经工商登记变更为公司股东。同时直至仲裁申请日,该机械公司未能在“新三板”挂牌。胡某便依据《股权回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15年11月20日向黄石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机械公司支付投资款19.5万元、支付1.75万元补偿款并承担仲裁费。
由于该案标的额刚刚超过20万元,按照本会《仲裁规则》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会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分歧不大,便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以便快速结案。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投资者交付了投资款后,被投资人则应按照法律和协议规定召开新老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等手续。被投资人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实现“新三板”挂牌,导致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未实现,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补偿。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分歧不大,只是对何时支付、支付多少补偿款存在争议。为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本会及仲裁庭从多个角度摆事实、讲道理、析法律,促使当事人意识到调解本案能够使双方达到权利最优。最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5日一致同意调解:胡某给该机械公司一定的款项履行支付宽限期间,而该公司则按12%的年化收益率持续给付补偿款直至付清为止。这样,胡某的投资收益可以最大化,而该公司则可缓解春节期间资金周转不灵的局面,双方找到了各自的利益平衡点。另外本会还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减半收取仲裁费用。
本会在此提醒广大读者:
一、股权投资有风险,想作股东须谨慎。投资前应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深入了解、考察,确保投资安全可靠。
二、投资合同文件应当仔细审阅,选好争议解决方式,倡导选择本会仲裁解决分歧,以便方便、快捷维权。
三、当投资未实现合同目的时,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避免损失扩大。
(黄石仲裁委员会 田超)
(本文发表于2016年2月17日的《黄石日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