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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仲裁委成功调解一起股权回购纠纷

    2016年1月19日,黄石仲裁委成功调解了一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2014年12月31日,武汉市民胡某与黄石某机械公司签订了《股权认购协议书》,胡某以人民币1.5元每股的价格认购该机械公司13万股(占公司1.3%的股份),共计支付人民币19.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即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该机械公司如未按期完成“新三板”挂牌,该机械公司应向胡某支付回购价款19.5万元,并以年化收益率12%作为补偿给予胡某。胡某认购股份后,该机械公司并未按照《股权认购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即在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开新老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工作程序及必办手续,胡某并未经工商登记变更为公司股东。同时直至仲裁申请日,该机械公司未能在“新三板”挂牌。胡某便依据《股权回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15年11月20日向黄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机械公司支付投资款19.5万元、支付1.75万元补偿款并承担仲裁费。仲裁庭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基本查清了案件事实。为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本会及仲裁庭从多个角度摆事实、讲道理、析法律,促使当事人意识到调解本案能够使双方达到权利最优。最后双方一致同意调解:胡某给该机械公司一定的款项履行支付期间,而该公司则按12%的年化收益率持续给付补偿款直至付清为止。这样,胡某的投资收益可以最大化,而该公司则可缓解春节期间资金周转不灵的局面,双方找到了各自的利益平衡点。另外本会还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减半收取仲裁费用。

    该案是本会成立以来第一起因股权回购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案,虽然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本会也极为重视,鉴于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不大,只是囿于支付能力问题而诉诸仲裁,故本会及仲裁庭通过各种渠道,反复动员当事人调解,争取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优化。2016年1月19日,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这标志着该案圆满处理终结。

    (黄石仲裁委员会 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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