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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受损害、仲裁居中裁

    2013年7月26日,黄石市民柯某与黄石某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合同》,约定7月28日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武汉玛雅水世界一日游”,该合同还约定“全程导游”、“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日11时许,柯某与几名同事进入武汉玛雅海滩水公园游玩,旅行社导游未进园,也未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柯某在游玩水寨项目时滑倒受伤,后被他人送入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8天后出院。2014年1月6日,柯某自行委托进行了第一次司法鉴定,鉴定为伤残八级(比照工伤标准),2014年7月9日进行了第二次司法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柯某住院期间花住院费约2.6万元。2014年4月8日,柯某以旅行社为被告向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提起诉讼。9月10日,柯某与旅行社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黄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同日,黄石港区法院以双方有仲裁条款为由,驳回了柯某的起诉。2014年10月,柯某向黄石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申请仲裁,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约15.5万元。本会受理该案后,依法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了该案。

    本会受理后,旅游社认为旅游合同纠纷可由本会仲裁解决,旅游侵权纠纷本会不能受理。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虽系侵权损害赔偿,但系履行合同过程中引起的民事纠纷,涉及双方的财产权益,且本纠纷因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仲裁条款已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故本会有权受理该案。

    仲裁庭认为,法律规定了旅游从业者在旅游过程中对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告知、警示义务,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业的专业性公司在旅游活动中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的义务,故其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注意到景区的警示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兼顾公平原则,酌定旅游社担责80%,柯某担责20%。

    仲裁庭认为,第一次司法鉴定标准错误,第二次司法鉴定可以采信。医疗费等费用由于旅行社购买了商业保险、且保险公司赔付了柯某大部分治疗费用,保险理赔部分应予剔除。根据柯某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赔偿项目认定约9.3万元。根据担责比例分摊,最终由旅行社负担约7.5万元,柯某负担约1.8万元。

    本会裁决后,旅行社依照裁决向柯某支付了赔偿费用。

    本会在此提醒广大读者:

    一、旅游从业者一定要诚信依法经营,严格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确保旅游过程安全。同时为防范、化解自身风险,应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二、游客在旅游前要签好旅游合同,旅游中注意自身安全,出现事故后及时通知旅游机构,并依法维权。

     (黄石仲裁委员会 田超)

   本文发表于2016年1月26日的《黄石日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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