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黄石仲裁委员会业务的发展,案件类别差异化、专业化增强,凸显了本会第二届(2015—2020)仲裁员数量偏少、专业类型单一的不足。为此,本会将启动增补第二届仲裁员的工作。担任仲裁员是一项严谨而神圣的社会责任!如果您有意愿申请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请填写《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可从黄石仲裁委员会网站http://hszc.hsdcw.com/下载或者直接从本会领取)。申请工作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我们将在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审查,遴选增补第二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联系人:田 超 0714-6554818 13597700710
万晓兰 0714-6557211 13972784846
黄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2月10日
一、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2012年8月3日施行的《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仲裁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本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 申请担任仲裁员,除应当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会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热爱仲裁事业,具有为社会服务的精神;
(二)遵守《章程》、《规则》以及本会关于仲裁员权利义务的各项规定;
(三)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以及违反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不满65周岁。多次担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或者是本会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申请担任仲裁员,应当填写仲裁员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其所在单位推荐审查意见,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本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聘任后,发给仲裁员证,并列入仲裁员名册。
本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本委聘任的仲裁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