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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有纠纷 仲裁来解决

   2012年9月,黄石市民李某与黄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出卖给李某商品房一套,价格约60余万元。该市民李某依约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向李某交付房屋,遂发生纠纷。李某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于2014年3月诉至黄石仲裁委员会,要求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余元。黄石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独任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交房条件和交房时间及是否构成违约上。仲裁员在经过细致庭审调查、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分析事实、辨析法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顺利履行,成功解决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

   本案所涉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仅为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在该仲裁纠纷案中,交房条件和时间的认定对是否构成违约有着直接关系。除了《合同》有约定的交房条件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据此,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保修证书(合同约定高于此条件的,不受此限),才能交付,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

   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两条基本途径,笔者在此提醒:当普通公民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买卖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若想通过仲裁方便、快捷解决纠纷,要在合同中选择“争议提交黄石仲裁委员会处理”,或者事后双方达成同意将纠纷提交黄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协议,这样才能实现“买房有纠纷、仲裁来解决”。 (黄石仲裁委员会   张金慧)

本文 发表于2015年9月24日《黄石日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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