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一、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如下:
1、有明确具体争议金额的仲裁案件: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部分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0%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2.0%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1.5%
500,001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0%
1,000,001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0.45%
50,000,001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 0.35%
10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部分 0.25%
2、无明确具体争议金额的仲裁案件(涉及到请求给付某种行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关系、变更、撤销合同等情形)按以下标准收费(以涉案合同标的额为计算基数):
500,000元以下的部分 2000元
500,000元以上的部分 0.3%
此类案件收费上限为 100,000元
二、黄石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2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
2001元至10,000元的部分 300元
10,001元至20,000元的部分 500元
20, 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1000元
100,001元至 300,000元的部分 2000元
3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00元
500,001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5000元
1,000,001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0000元
5,000,001元至2000万元 的部分 20000元
20,000,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30000元
50,000,001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 40000元
100,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50000元
案件处理费主要用于: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专家咨询、论证等费用;
(四)复制、送案案件材料,文书费用;
(五)其它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案件处理费超出实际支出的,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补足。
三、特殊情形下的仲裁案件收费:
1、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的,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酌情收取,但不低于应收费额的50%;
2、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本会未组庭的,仲裁案件受理费退回,处理费酌情收取;已经组庭的,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酌情收取。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